青岛市黄岛区唐岛湾中心区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

日期:2017-09-01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第一章    

第一条 落实青岛市环湾保护、拥湾发展的战略,为推进黄岛区的城市发展,进一步落实、完善《青岛市黄岛区分区规划(20032020》所确定的用地布局及其各项专业规划,明确规划及建设指标体系,全面指导城市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和要求,编制《青岛市黄岛区唐岛湾中心区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条 本次规划的范围为:齐长城路、保税区、南港区以南、长江路、滨海大道、石雀滩路以北,连江路、规划中的嘉陵江东路以西,黄岛区区界以东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为4071.84公顷。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规划区内各街坊、各地块和各类别用地的土地使用、各类建筑物新建及改建的管理工作,是下层次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建筑和市政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四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文本、说明书、规划总图与分图图则四个部分,文本与图则是该片区建设与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二者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文件(文本及图则)涉及的控制指标和技术规定是根据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本片区的特点而制定的,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山东省及青岛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本规划经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对本规划的任何调整需经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解释权属青岛市规划局。批准之日起,该地区原有控制性详细规划自动废止。

第二章 规划依据、原则与规模

第七条 规划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2006)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

5、《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6、《青岛市黄岛区分区规划(2003-2020年)》

7、国家、山东省及青岛市的相关政策法规

第八条 规划原则

1、优化整合用地,完善各项基础配套设施,合理确定各项控制指标。

2、妥善处理居住与生态环境建设、居住区与生态保护区的关系。

3、遵循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提升该地区的城市建设形象,建设良好的环境品质

4、体现公众参与和可操作性原则

第九条 发展规模:

1、人口规模:规划区人口控制为65万人。

2、用地与建设规模:总用地面积4071.84公顷,规划建设用地为2972.41公顷,总建筑面积约为4001.21万平方米。

第三章  用地规划

第十条 规划区内相同功能用地布局以成片布置为原则,便于地块的整体开发。烟固墩山以西,太行山路以东,香江路以南,长江路以北,以保留现状为主,其他地区以新项目开发为主。

第十一条  规划结构:

落实分区规划的有关用地布局及城市规划的思路,形成“一心、两轴、五区”的布局结构。

 

“一心”:行政办公与烟崮墩山生态绿地合二为一的行政办公和开放空间中心区。

“两轴”:指香江路和井冈山路商业轴线和长江路商务办公轴线,突出表现黄岛区核心区的城市景观。

“五区”:大涧山生态协调区,小珠山生态协调区,井冈山路核心区,薛家岛居住区,江山路居住区。

第十二条 本次规划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所规定的标准。规划范围内用地性质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等八大类用地组成,总面积4071.84公顷,其中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2972.41公顷。

第十三条  居住用地(R

规划区内的居住用地面积为1338.0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45.01%。规划以二类住宅为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和绿地环境集中统一配置,完善生活区建设。

中小学规划:按照中小学规划设计规范与服务范围要求,高中按座位数占总人口的1.5%配置,中学按座位数占总人口的3%配置;小学按座位数占总人口的6%配置。规划区内共规划高中1所,不足部分在黄岛区、青岛市内统筹解决,初中12所(含九年一贯制两所),规划小学29所(含九年一贯制两所)。

托幼规划:规划区内托幼人数占总人口的3%配置,每处占地面积根据班数按居住区设计规范确定。

第十四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规划原则:

1)完善为居民服务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在居住区中心集中统一布置。

2)考虑为黄岛区行政、商务核心区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2、规划该片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总面积为519.8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7.49%。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采用相对集中的布局方式,主要沿长江路布置区级行政办公用地,沿井冈山路、香江路布置商业设施,突出为居民生活服务的功能。

3、商业服务设施用地(B)

规划商业服务设施用地总面积为110.57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3.59%。

该片区加油加气站总用地面积3.95公顷,共9处。其中现状保留6处,用地面积为3.15公顷;规划新增3处,用地面积为0.81公顷。

1)现状保留加油加气站用地

地块G-6-9、H-3-11、H-3-16、H-6-13、H-10-9、H-10-19为现状保留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中地块H-3-11、H-10-19须进行现状整改,以满足规范要求。现状加油加气站若进行升级改造,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等相关规范对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在现状保留加油加气站用地周边进行规划建设和改扩建时,除满足基本建筑退界要求外,还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等相关规范要求。

2)规划新增加油加气站用地

地块H-2-3、H-15-1、H-15-44为规划新增加油加气站用地,规划建设时应满足《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等相关规范对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在规划新增加油加气站用地周边进行规划建设和改扩建时,除满足基本建筑退界要求外,还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等相关规范要求。

  工业用地(M)

规划工业用地总面积为103.63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3.49%。工业用地主要结合新都理光工业园,发展都市产业以及结合保税区发展新兴产业。

第十五条   物流仓储用地(W

规划物流仓储用地总面积为8.18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0.28%。

第十六条  绿地与广场用地(G

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322.19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10.84%。主要为公园绿地和广场用地组成。

第十七条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

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总面积为516.48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17.38%。

第十八条 公用设施用地(U

规划公用设施用地总面积为53.52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1.80%。

第十九条  水域和其他用地(E

规划区内水域面积87.73公顷,主要为戴戈庄水库、丁家河水库、周家夼水库、岔河等水域。

规划区内林地面积996.81公顷,主要为小珠山、大涧山。

第四章  土地使用分类及控制

第二十条 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号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所规定的标准。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共分8大类、35中类、43小类。

第二十一条 规划区内各地块的开发建设,原则上应符合《青岛市黄岛区唐岛湾中心区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分图图则》所规定的用地性质。

第二十二条 以街坊、地块为单位成片开发时,地块内的小区道路及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要与周围道路及土地使用情况相协调,其总体指标和各项配套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青岛市黄岛区唐岛湾中心区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总图图则》和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规划允许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兼容建设一些其他项目,但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青岛市黄岛区唐岛湾中心区北片区用地与建筑相容性规定表(附录一)和《青岛市黄岛区唐岛湾中心区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中城市设计说明的规定,并且这些兼容项目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规划建设项目的20%

第二十四条 在开发过程中,因规划区发展需要变更规划用地性质时,必须进行项目评估和规划设计,必须经青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应有利于环境改善和提高公共设施服务水平,并不得影响周围地块和建筑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规划区内的主要兼容类型如下:

1、 旧村改造用地,主要调整为二类住宅用地,部分可改为商住混合用地或商业性公共设施用地。

  2、 商业地区的居住用地,部分可调整为商住混合用地或纯商业性公共设施用地。

  3、 局部地块向配套设施、市政设施用地,以及绿地转换。

第二十六条 历史形成的现有土地性质若与本规划规定不符,应按照规划进行控制和引导,逐步加以改造,使该用地新的土地使用性质与本规划的规定相符。现有合法土地利用性质若与本规划规定不符,可暂时不更正,但若对用地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改造,则该用地新的土地利用性质必须与本规划的规定相符。

第二十七条 规划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但其用地使用规模和使用性质必须符合图则中提出的总体控制指标要求。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市政设施,若安排在土地使用权已出让的地块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在有需要的时候依法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可在详细规划时适当调整,但须报青岛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五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三十条 规划对区内各地块的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给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定性指标必须符合图则及控制指标表中规定的指标,各地块中的建筑色彩、建筑形体等指导性指标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地块指标控制详见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地块建设除满足本规划地块控制指标的要求外,还必须遵守相关法规、规范等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容积率指标为上限指标,在规划建设时不得超过上述指标的规定。绿地率为下限指标,规划鼓励提高绿地率指标。

第三十四条 建筑密度为上限指标,地块内建筑密度不得超过规划中规定的指标。商业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和综合功能用地得建筑指标可根据城市建设要求适当调整。

第三十五条 规划区内建议改造建筑,在实际建设当中可酌情保留或拆迁。

第三十六条 规划确定的保留用地,规划期内原则上不进行拆建改造,如确需改造,其各项用地控制指标可参照邻近地块指标确定。

第三十七条 任何新建、改建、重建的建筑必须根据图则的要求退后道路红线、地块红线和城市绿线建设。任何建筑的间距均应符合消防、防空、抗震、卫生、管线埋设和建筑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划区内各类建筑的间距控制,除必须符合《青岛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相关章节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两建筑物之间的侧向间距,多层最少为12米,高层最少为13米。建设单位如在上述侧向间距通行自备车辆,侧向间距还需增加。如需设置消防设施,由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2、公共建筑平行布置、长边向阳、朝向正南时,其最小间距不得少于南向建筑北向外墙地面至女儿墙高度的1.6倍;山墙相邻布置时,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8米。

3、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红线的距离,后退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青岛地区关于建筑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垂直布置除满足防火要求外,应按建筑物侧向间距一半预留;当相邻为学校、医院、托幼等建筑物时,须同时符合各自建筑采光及安全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区内各类建筑退让和高度控制应符合本规划的规定(具体要求见后“分图图册”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 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时所形成的小地块,其地块内的建筑后退细分后用地红线的距离由规划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而定。

第四十一条 凡对周围环境有噪音、烟尘、震动、辐射、强电磁场等干扰的建筑物及危险品仓库、储罐等,其后退相邻地块红线的距离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凡对周围环境有噪音、烟尘、震动、辐射、强电磁场等干扰的建筑物,其后退相邻地块红线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法规及规范的规定。

第七章  居住配套服务设施控制

第四十二条 配套服务设施项目主要是为居住区服务的非赢利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市政工程设施项目及其他有关项目。

第四十三条 各街坊、地块、基地内配套设施的项目、数量、用地、建筑面积和位置应符合《青岛市黄岛区唐岛湾中心区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分图图则》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配套服务设施项目中,居委会、卫生站、文化活动室、公厕、垃圾转运站的布置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街坊内进行调配。

第四十五条 各中学、小学、幼儿园、卫生院、体育活动场地的用地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居住的人口数对其规划进行调整,但不能低于规划确定的最低标准。

第四十六条 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建设时,公共设施的位置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本规划的规定。

第八章  道路交通控制

第四十七条 优先保证规划区内高等级道路与周围城市发展组团以及重大交通枢纽的通畅连接,在规划图内建立方格网状的主次干道系统,并根据规划区内不通区域的城市活动特征,划分交通小区,合理引导交通,建立与之相呼应的局部交通模式。

第四十八条 规划道路等级分四级,即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城市快速路:即嘉陵江路,道路宽度50米;昆仑山路,道路红线宽度50米;齐长城路,道路红线宽度60米。

2、城市主干路:即江山路,道路红线宽度50米;长江路,红线宽度50米;银海路,红线宽度50米;香江路,道路红线宽度44米;珠江路,道路红线宽度35米;井冈山路,道路红线宽度30米;太行山,道路红线宽度33米;钱塘江路,道路红线宽度45米;富春江路,道路红线宽度35米;奋进路,道路红线宽度50米,滨海大道,道路红线宽度50米。

3、次干道:道路红线宽度24-35米。

4、支路:道路红线宽度18米及以下道路。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规划

1.社会停车场:规划公共停车场11处,占地面积6.35公顷。

2.居民停车场

随着居民经济收入增加和汽车产业迅速发展,居民机动车停车场也越来越显的重要。本次规划居民机动车停车场指标不低于每两户一个停车位,一般为0.8个车位/户。具体位置和数量,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确定。

3.公建配建停车场

公建配建停车场,可依据《青岛市配建停车场指标标准》进行配建。

第五十条  公共交通规划

本地区提倡公共交通优先的原则,积极发展公共交通。公交设施按城市人口1辆/800-1000人的标准,200平方米/辆车控制。其中保养场、修理场:30-40%,首末站、枢纽站:60-70%。

 规划9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占地9.95公顷。

第五十一条 轨道交通线路在规划区的线路走向为沿规划中的嘉陵江东路-长江路-井冈山路-嘉陵江西路-奋进路布置,与青岛市市域轨道交通线路相接。

第五十二条 城市主次干道和一般道路的走向、转点坐标、转角半径、道路断面形式原则上应符合《青岛市黄岛区唐岛湾中心区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图纸的要求。图则提供的规划道路位置,可在规划拆迁改造时根据现状具体情况酌定。

第五十三条 规划确定城市道路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向主干道方向延伸80-100米范围内,向次干道方向延伸60米范围内,向一般道路延伸20米范围内,为禁止开设机动车道出口路段。如确需在上述路段内设置机动车道出口,只能设置右转出口,出口位置应保持距交叉口路缘线转角弧线切点20米以上的距离。

第五十四条 规划要求规划区内任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应退后道路红线建设。规划确定城市主干道退后道路红线距离为10米,次干道为5米,支路为3米。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设计确定,但不得小于10米,并应妥善安排沿街出入口的位置和停车场所。

第五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和人行横道处须考虑无障碍设计,以满足残疾人的需要。

第五十六条 各地块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应按《青岛市黄岛区唐岛湾中心区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分图图则》的要求配建相应的停车位,并结合具体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照《青岛市配建停车场指标一览表》(见附表)来具体设置。

第九章  绿地控制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划确定的绿地与广场(G)、在城市开发建设时应严格保障其不受侵占。绿地控制内容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

第五十八条 各类绿地的绿地率应控制在70%以上,绿地应以乔木为主。

第五十九条 规划区绿地的用地范围由《青岛市黄岛区唐岛湾中心区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其面积不得小于规划中规定数值。各地块在满足图则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地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

第六十条 图则中规划确定的防护绿地,为法定永久性非建筑用地,严禁建设建筑,任何单位严禁以任何理由改变用地性质。

第六十一条 规划区内公园绿地总面积达315.82公顷,占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的10.63%;广场用地5.85公顷,占规划区建设用地面积的0.2%

第六十二条 公共绿地控制

保留烟固墩山公园,面积43.09公顷; 保留行政中心公园:面积8.43公顷;规划辛庄公园,面积21.21公顷;规划五台山路公园,面积21.37公顷;扒山体育公园4.21公顷。

第六十三条 图则中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为法定永久性非建筑用地,除园林建筑、绿化生产管理的少量建筑、构筑物等少数的配套设施外,严禁建设其他性质的建筑,任何单位严禁以任何理由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六十四条 规划区各类用地绿化指标不得小于《青岛市黄岛区唐岛湾中心区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中的有关规定指标。

第十章 市政工程规划

第六十五条 给水工程规划

1、用水量的预测:测规划区最高日用水量为15.3万立方米/日。

2、供水水源规划:

规划区的供水水源取自城市统一供水管网,由现有高家台水厂、小珠山水厂、殷家河水厂及管家楼水厂,规划建设红石崖水厂,电厂海水淡化厂及再生水厂多水源联合供水。

3、供水设施及管网规划

1)扩建现状拥军路加压泵站规模2.0万吨/日。

2)在齐长城路以南、昆仑山路以西信息谷规划区内建设信息谷加压泵站,规模为3000立方米/日,配套建设信息谷高位水池一座,容积为1000立方米。

3)规划建设大涧山高位调蓄水池一座,容积为10000立方米,解决周边区域水压不足、供水安全性差等问题。

4)沿峨眉山路-钱塘江路-昆仑山路敷设DN1000-DN500供水主干管沿牡丹江、嘉陵江、昆仑山路等道路敷设DN500-DN200供水次干管道,满足规划区用水需求。

5)再生水规划

沿滨海大道、长江路、井冈山路、江山南路等主要道路预留再生水管道位置,管径DN300~DN400。再生水水源来自泥布湾再生水厂。

排水工程规划

规划区内采用雨污水分流制。

1.1雨水规划:

⑴ 规划原则及规划措施:

雨水系统在坚持分流汇集、分散出口、就近排放的原则下,结合竖向设计按照防洪标准及城市排水标准设置雨水排放系统,就近排入河道、海域。

⑵ 规划措施重视雨水渗蓄工程建设。结合城市建设,城市绿化和生态建设,广泛采用透水铺装、绿地渗蓄、修建蓄水池等措施,在满足防洪要求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将其就地截留利用或补给地下水。

1.2 污水工程规划:

污水量预测为12.2万吨/日。

该区污水系统属于唐岛湾排水系统,区内污水进入泥布湾污水处理厂处理。

规划对管径较小的现状污水管道进行改造,进一步完善规划区内的污水管网。

规划建议取消钱塘江路泵站,该泵站服务范围内污水重力流进入江山南路泵站,规划建议远期扩建江山南路泵站规模;规划建议结合船舶产业基地的规划建设扩建安子码头泵站规模至3.4万吨/日。规划将现状银海路泵站迁建至珠江路以北、银海路以西,规模为4.0万吨/日。

⑷对于工业污水,要求其自行进行深度处理,加大回收利用和循环使用率,指标符合国家有关排入城市污水管道的规定后,方可进入污水处理厂。

第六十六条 电力工程规划

1、负荷预测:规划区总用电负荷为89.3万KW。   

2、电力工程规划

1)规划新建220KV变电站4处,分别为信息谷站、高家台站、井冈山站、船舶站,容量均为4×240MVA,占地面积均为1.0公顷。规划区远期由现状220kV前湾站、珠山站和规划220KV高家台站、信息谷站、井冈山站、船舶站为规划区联合供电。沿滨海大道、北辅路、富春江路-太行山路-黄浦江路预留220kV高压走廊的位置。

2)规划保留现状110 KV开发区站和薛家岛站新建110KV变电站6处,容量均为63MVA,每处占地均为3500平方米。规划新建110KV线路均采用电缆埋地敷设,规划沿滨海大道、香江路、昆仑山路、嘉陵江路等道路预留110kV电力管沟的位置。

3)规划用电负荷较大的大型公建,设用户专用变电站。

4)10kV电力系统采用环网供电,新建10kV线路采用电缆敷设于市政电缆沟内。

第六十七条 通信工程规划

1、规划预测固定通信主线容量为48万线。规划6处电信光交接点,存放光交接点设备机房建筑面积按40-50平方米控制。每个光交接点覆盖4-6个光节点, 1个光节点所带电话主线数以不超过2000线(600户)为宜,服务半径500-1000米,光节点占建筑面积20-30平方米,可与其他通信设施(如:有线电视光节点)合建。光节点具体位置宜根据实际需求确定。

2、移动通信基站按300-500米为服务半径设置,每个基站机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左右。

3、规划新增邮政支局11处,采用附建方式,需建筑面积300-1000平方米。邮政所服务半径不超过500米,需面积100-300平方米,具体位置宜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规划要求员工达到300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设一处邮政营业所(或代办点)。

4、预测有线电视用户约为28万户。规划多处有线电视机房,建筑面积300-800平方米,采用附建式。有线电视光节点按每个覆盖用户不超过500户的标准设置,每个建筑面积约20平方米。光节点尽量采用附设式。3、通信管道规划

5、所有市政道路均统一建设市政通信管道,各类通信线路均敷设在市政通信管道内,管道容量按各类通信网络远期发展的需要确定。

第六十八条 燃气工程规划

1、用气量预测:规划区内居民及公共服务设施耗气量为4608万标立方米/年。

2、气源及管网规划

规划该区域燃气采用以管道天然气为气源的供气模式。

继续完善天然气中压管网系统,规划沿滨海大道、江山路、嘉陵江路等道路敷设DN400~DN250天然气管道。

居民供气方式采用楼栋调压(箱式调压器)或户前调压(用户调压器),计量后低压进户使用;商业用户供气方式根据需要,采用中-中压或中-低压调压计量后进户使用。

第六十九条 热力工程规划

规划区内居民采暖总热负荷为1470MW,工业热负荷为11.5t/h。

3、热源及供热设施规划

利用大唐黄岛电厂改造后的新增供热能力作为该区域集中供热热源,开发区热电作为应急保障热源

规划采用海水源热泵燃气冷热电三联供技术等清洁能源方式解决该区域新增公共建筑的供暖问题。

规划区采用高温水管道为居民供热,沿北辅路、连江路新建DN800~DN400的高温热水管道

规划按供热面积10平方米配置一处换热站,每站需建筑面积150200平方米

生活区规划以高温水管道为主,工业区以蒸汽管道运行为主。规划完善现状供热管网,沿自黄岛电厂外输供热管线接入DN1000供热管道,沿井冈山路、昆仑山路等道路敷设DN700~DN400的高温热水管道

规划按供热面积10平方米配置一处换热站,每站需建筑面积150200平方米。

第十一章   惩罚和奖励

第七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处罚

开发单位、建设者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市规划部门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进行处理。

受委托报建的设计部门违反规定的可予以罚款或降低其设计资格或吊销设计证书。

城市管理部门违反规定且造成后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57条或行政诉讼法给予处理。

第七十一条  具体奖励措施可视实际情况,由青岛市、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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